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院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 二 章 文 献 资 源 建 设
第四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六条 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七条 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八条 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 三 章 读 者 服 务
第九条 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一条 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情况下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 四 章 科 学 管 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20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