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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北文理学院系(院)资料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摄影: 编辑: 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4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系(院)资料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0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系(院)资料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系(院)资料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料室的建立
(一)为了保障各系(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活动,根据需要,系(院)可建立资料室。
(二)建有资料室的系(院)均应为资料室的建设创造条件,在经费、藏书空间、设备、人员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经费来源:学院划拨经费;系(院)创收经费中的一部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科研、教研专项经费;各类捐赠等。
二、资料员资格及岗位职责
(一)系(院)资料室必须指定专人为本系(院)的资料员,具体负责系(院)资料室的管理工作。资料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热爱该项工作。
(二)图书资料的流通要有严格的借阅记录,要及时催还,并定期核对图书。
(三)按照图书馆管理图书的方法进行图书分编和排架。
(四)严格按照图书馆的有关规定办理图书资料的购置、报销、接收、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宣传本系(院)的图书资料,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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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充分发挥资料室的作用。
(六)主动和图书馆有关部门沟通,接受图书馆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七)认真学习有关图书资料管理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八)负责完成本系(院)资料室订购期刊的任务,并把清单交图书馆期刊部存档。
(九)负责将系(院)组织的科研课题的项目名称、参加人员的名单交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以便图书馆及时掌握课题服务方向,更好地为学院的科研服务。
(十)负责本系(院)教师的文献传递工作。
(十一)资料员的调换必须事先向图书馆报告,以便图书馆组织人员核对图书,做好交接工作。
(十二)系(院)资料员必须严格实行坐班制。
三、资料室的管理
(一)各系(院)应制定资料室年度购置图书和订购报刊的工作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图书资料的建设工作。
(二)各系(院)应根据专业设置和变化确定资料室的藏书重点和发展目标,组织教师、学生以及科研人员参与文献的收集、选购,建设有专业层次和特色的藏书体系。
(三)各系(院)应根据图书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系(院)资料室的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系(院)资料室购置图书、订购期刊、办理借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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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须参照图书馆有关规定按规范程序办理。
(五)零星购书前先查询图书馆是否有此藏书,图书馆无此书时才能购买。如需重复购书,应与图书馆采编部联系。
(六)所购图书必须与本系(院)专业相关,所报销图书无批阅、涂改、卷折、影描、污损,发票金额与图书必须一致。
(七)需报销图书经系(院)负责人签字后,必须由系(院)资料员持图书与发票到图书馆采编部验收登记。
(八)逐步实现图书资料的统一采访验收、统一分类编目、统一分流到位。
(九)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由各系(院)资料员检查登记,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结题后由资料员负责归资料室。
(十)系(院)资料室应妥善保管图书资料,对购置的图书、期刊必须逐项登记,并在校园网本系(院)主页上发布藏书信息。
(十一)期刊的订购仿照图书的购置方式,并逐步实现期刊的统采、统编、统分。
(十二)系(院)资料室的藏书属学院国有资产,资料员有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系(院)资料室出现图书遗失、损坏等情况,按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如不按相关规定处理,追究资料员的责任。
(十三)图书馆负责对系(院)资料员进行业务辅导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各系(院)资料室均应对全院师生开放。开放时间应与图书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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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系(院)资料室应配备检索用计算机,供读者查阅使用。
(十六)由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各系(院)资料员工作进行检查。
(十七)对工作不合格的资料员,将向全院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纪录存档。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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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资料室 管理办法 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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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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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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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日

流通借阅区:8:00-21:00

流通阅览区:8:00-22:00

考研自习区:6: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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