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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作者: 摄影: 编辑: 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6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院政发[2002131 20021128印发)

 

为了加强我院组织纪律性,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襄樊学院工资分配改革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已婚教职工同配偶分居两地或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在家住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在家住二十天,未婚教职工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另加路途假。往返路费由学院报销。

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另加路程假。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教职工探亲应该在寒暑假中进行,如果寒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按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在请探亲假时,一般不能同时请事假。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是指教职工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由档案工资扣除活工资部分后的余额组成。下同)照发。 

(二)事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子女和赡养者)重病和其它特殊事故,需由本人亲赴处理者,凭有关证明,可酌情准予事假(离开本市者可酌情给路程假)。 

当月事假一周以内,按日扣发岗位工资,事假715天,扣发当月一半岗位工资,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我院卫生院证明,可准予请病假。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需凭医生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复工,复工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请病假(半休、全休)时,复工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病休两个半天按一天计算)。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当月病假一周以内,按日扣发岗位工资,病假715天,扣发当月一半岗位工资,病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四)产假:顺产产假为120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可以按产假休息30天。其它情况的人工流产,一律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七天,取环假一天,按产假对待。此类情况以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计生办的证明为依据。产假期间晚婚晚育者应按照本单位正常出勤的同等职工一样发给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女职工临产若遇寒暑假,其产假可以顺延。 

(五)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给予婚假。晚婚假18天,未达晚婚年龄者,婚假3天,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赡养者)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

二、批假权限

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院人事处办理手续;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要求,填好请假单,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生效,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由学院人事处签发准假通知单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我院卫生院证明)必须在假期满前一个星期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销假手续

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以无故超假处理。 

五、考勤的具体办法 

(一)各系、处、办、部及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派一名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考勤员,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公正无私、严格做好本单位的考勤记载。 

每月二十八日将考勤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将考勤结果汇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人事处审核。

(二)我院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无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1/3;旷工一天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1/2;旷工超过一天的,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岗位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四)人事处、监察处、工会应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设立群众举报箱,对弄虚作假行为,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五)教职工必须服从调配,凡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必须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工作,对于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无故延期不到者,作旷工处理。 

六、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定期总结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七、附则 

(一)教学人员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请假不扣发岗位工资,但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第五条第三款处理。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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