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院政发[2004]29号 2004年4月7日印发)
根据《襄樊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院政发[2002]131号)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职人员的管理
(一)在职在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教学人员应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非教学人员应确保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加各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及各项活动。
(三)进修人员出外学习应按规定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办理回院手续。未经学院批准者,按私自离岗处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原则上利用假期完成学业,确因学习需要外出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在保证正常教学及工作的前提下,一学期内请假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四)对离岗人员,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学院人事处。
(五)教职工考勤仍按《襄樊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院政发[2002]131号)文件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月规定时间上报考勤情况,考勤情况作为下一个月发放岗位工资的依据。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将暂停发放本单位职工下一个月的岗位工资。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
(六)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对上述规定未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将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学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追回,否则,从单位、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当年不得评优,并扣除全年岗位工资的30%。
二、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含内退、病休人员)在逝世、失踪三十天内由原所在部门及时上报学院人事处。否则,按第一款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附则
1、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